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8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林潔岑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4年2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2月1日起至124年1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與債權人於94年1月28日簽立房屋貸款契約書乙紙,並於(1)94年2月4日(2)94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270,000元、230,000元,借款期限均為20年,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29(2)8.08計算,另同意於聲請人調整利率時,願自調整日起按聲請人所訂定指數利率及加碼標準調整之,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94年2月4日(2)94年2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餘本金(1)1,238,860及自94年10月4日起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2)227,190元及自94年9月5日起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治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雅君┌──────────────────────────────────────────────────────────────┐│附表:94年度拍字第18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鎮○○○段││1729│建│││246│10分之1│││1││││││││││││├─┼───┼────┼────┼────┼───────┼─┼────────┼──┼──────┼──────┼─────┤│00│宜蘭縣○○○鎮○○○段││1729-1│建│││5│10分之1│││2││││││││││││└─┴───┴────┴────┴────┴───────┴─┴────────┴──┴──────┴──────┴─────┘┌──────────────────────────────────────────────────────────────┐│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18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54│宜蘭縣羅│宜蘭縣羅│鋼筋混凝│││86.16│││86.16│無│││全部│││1││東鎮北成│東鎮北成│土造5層│││││││││││││││路1段47│段1729地│樓房│││││││││││││││號3樓│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