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公訴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