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親字第19號原告乙○○
4號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告之被繼承人 江世鏞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間之父女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母丁○○(女、00年0月00日生)與被告之被繼承人江世鏞原為夫妻關係,嗣江世鏞於84年1月間死亡後,原告另結識訴外人 陳義郎 ,並於00年0月00日產下原告。故其係母親丁○○自訴外人陳義郎受胎所生,惟卻受民法之婚生推定之規定,推定為江世鏞之婚生女。今江世鏞業已死亡,而其母丁○○已逾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之期間,然原告因受推定為江世鏞之女,而造成對原告權利義務有所影響,且其私法上之地位亦有不安,為此爰以江世鏞之繼承人為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訴請確認其與江世鏞間之父女關係不存在等語。被告則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且原告與訴外人陳義郎經鑑定其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矛盾,存在血緣關係之機率為99.9999%等情,此有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之DNA親子血緣關係諮詢報告單可憑,且復為被告所不爭,是依遺傳法則,應堪信原告非其母親丁○○自江世鏞受胎所生之女等情為真實。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第2項訂有明文。本件原告非江世鏞之女,而係訴外人陳義郎所生等事實,既經認定,惟因受推定為江世鏞之女,實已對原告之權利義務有所影響,亦即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因此有受侵害之危險,原告自得提起確認其與江世鏞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除去私法上身分地位不安之狀態,是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四、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之被繼承人江世鏞間之父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雖與陳義郎有自然之血緣關係,然仍應以準正或認領之方式予以處理以取得法律上親子關係之身分,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