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0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0五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四八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十四時四十分,在新竹市○○○路○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並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之海洛因重一點九公克、安非他命重一點四公克。惟本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四八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四一號),其持有毒品之犯行應為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另就上開查扣之物品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一點四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一0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毒偵字第三九七號偵查卷第二十八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惟另扣案之白粉一小包(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0七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同上偵卷第二十九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為淨重一點二三公克(包裝重0點六七公克),但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有該局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二五六號鑑定通知書附於上開偵卷第二十七頁可查。準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