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十六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被告義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宗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十五元,尚不足三十一萬二千三百三十六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佩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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