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原告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原告與被告成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