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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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929號原告桾銳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峻霆 被告 鍾名媛
李崧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88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13,078元,此裁定已於113年8月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邱靜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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