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06號原告 王東逢 訴訟代理人 王慶濱 被告 王石硜
王威傑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拆屋還地事件,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50元,惟經地政機關測量後,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占用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為189.15平方公尺,是原告訴請被告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9,475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89.15㎡×土地公告現值6,500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納7,050元,尚應補繳6,12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