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抗字第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鄭祐甄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回復原狀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6年8月4日106年度聲字第2697號、106年8月15日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6年8月4日106年度聲字第2697號第一審裁定」之記載,應予更正為「106年8月4日106年度聲字第2697號、106年8月15日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第一審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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