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46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李宗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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