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06號原告 王東逢 訴訟代理人 王慶濱 上列原告對被告 王石經 等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提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全部共有人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應提出「 王加珍 」除戶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提出被告王石經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被告王石經送達處所(前曾依原告陳報之臺南市鹽水區牛稠子46號地址送達,經以無此址退回)。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