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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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重煌
張晋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重煌、張晋維(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萬7,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1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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