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謝朝隆 被告 蔡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5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小芬
法官林虹翔
法官林志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