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范楚然 被告 謝依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中就車輛受損新臺幣31,500元損害賠償及該部分利息請求,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