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9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等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
若瑟醫院之組織設立登記證明,如有法定代理人,該法定代理人
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及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
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
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等間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雖以「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
為被告,惟未提出其組織設立登記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尚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