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第五十三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唐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