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更(一)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鄒政
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被   告  徐新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新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徐新生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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