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其中所犯之殺人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5月27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其犯嫌重大,且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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