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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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 律師
李育任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1月21日執行羈押,94年4月21日第1次延長羈押,94年6月21日第2次延長羈押,同年8月2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至94年10月2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