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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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219號原告欣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許智勝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9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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