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179號上訴人 謝世玉 被上訴人 徐皇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首行中關於「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