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28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段○○○巷○○號,此有被告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