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小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小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小字第234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3日上午10時4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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