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531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康家瑋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洪鈴喻律師
趙元昊 律師被告 連翊銓
連展暉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連世昌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葉祥麒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彭彥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2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崔玲琦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