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 葉翠鳳
葉翠蓮 曾益堂 黃美琳 紀芳芝 鄭春琴 余崇偉 陳信捷 曾昱淳 許永昕 潘喬瑛 上11人共同選 許哲嘉 律師任訴訟代理人
王秋萍 李梅香 林小芳 被告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游阿昆 被告 鄭永銘
張光樑
蘇俞綸 魏廷伃
蘇美華
王福興
黃政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吳勇毅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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