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58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蕾蒂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天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詠溱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舒雁
法官陳杰正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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