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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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三奇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三奇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三奇因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經法院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所列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規定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473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個別教誨記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記錄-團體治療、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連育群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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