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陳正澤
陳文彬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
廖乃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後龍鎮後龍段大庄小段108-18、101-63、101-12、101-62、101-44、101-16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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