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8號聲請人 黃碧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增彩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相對人蕭增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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