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啟文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909元(計算式:本金21,884元+如附表所示利息1,025元=22,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郭娜羽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元)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計算利率(年息)金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1利息6,194元109年9月12日113年1月2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3+111/366+2/366)年5%1,025元合計1,025元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