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劉淑芳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陳明珠陳賴阿快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追加被告,應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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