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莫惠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萍 之共同繼承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陳美萍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鎮○○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代位人陳美萍及被告各人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雅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