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 陳錦興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被告 陳青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00號4樓房屋騰空返還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目的,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房屋稅繳納證明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二、被告陳青怡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