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 林昶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圭一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繼承人 林蕭寶珠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四、原告所列被告「 林照 偼」之姓名與戶籍謄本所示姓名有異,是否記載錯誤?如是,應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