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陳重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穩彥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407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易字第16號判決無罪,依上揭說明,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徵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