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十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