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七О號
原告 梁伯薰 訴訟代理人 曾柏嵩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刑事訴訟經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併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李代昌法官陳業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素徵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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