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交簡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交簡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壢交簡字第26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興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主文欄及附件所載被告「甲○○」均應更正為被告「劉興鈞」。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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