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8月18日死亡,此有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95年8月30日(九五)長庚院法字第0769號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