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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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41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妙芬 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俊傑 即永效防水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 律師複代理人 丁銓佑 律師
陳宣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工程法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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