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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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614號上訴人 李宥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恆維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