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88號原告蒂鑽石材晶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偉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小煇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