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8號原告 王俞萍 被告 劉俊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緝字第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俊麟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王俞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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