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4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如華 即睿榮水電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揚集成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9,2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工程法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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