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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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50號抗告人 李慧曦 抗告人聲請撤銷與廢棄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裁定,核屬對於該裁定表示不服,提起抗告,惟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爰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