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88號原告超際攝影企業社即 鄭淡清
黃浩 上列原告超際攝影企業社即鄭淡清、黃浩(下合稱原告)與被告 楊惠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移除張貼之照片及文字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計算式:5,400元+3,000元=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