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3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
1示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