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420號聲明人 蔡玉東 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潘金祥 於民國96年11月6日死亡,聲明人蔡玉東於96年12月7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惟聲明人蔡玉東僅為繼承人 潘曉慈 之配偶,並非被繼承人潘金祥之法定繼承人一節,有聲明人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明人蔡玉東既無繼承權,則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