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15號原告戊○○
號被告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