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3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甲○○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第三人 林志鴻 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91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0元,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11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947,53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0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交易明細、釋明借款120萬元之依據(借據僅有60萬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育民